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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医指南

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


尊敬的参保人员您好:

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,保障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,我们提示您自觉遵守医疗保险规定是每个参保人应尽的义务。严禁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,或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开取药品;严禁重复超量开取药品;严禁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。

根据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》(京劳社医发[ 2001 ]23号)的相关规定,门诊就医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,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,行动不便可开两周量;患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肥大疾病,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。

参保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时,将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:

1.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88条)。

2.对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,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计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,期限为三年。重点监督检查期间,改变原持卡实时结算方式,参保人发生的门诊、急诊、住院、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,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,经指定的经办机构审核后,一年一次按规定予以报销医疗费用。

3.骗保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让我们携起手来,共同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,营造全社会维护基金安全,守护百姓保命钱的良好氛围!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!

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
2020年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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