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挂号时出示患者本人卡或补换卡证明
二、就医
1.患者持挂号单到相应的科室候诊。
2.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、检查项目,以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、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》的规定为依据。
3.患者有权了解用药名称、检查内容、价格及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,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提出建议,以免造成退费问题。
三、交费取药、治疗
1.持卡、检查申请单或处方到收费划价窗口交费。
2.交费后按规定取药或治疗。
3.药品取出后应自行清点,发现有疑问的立刻提出,经核对后如有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。 药品取出后离开医院不予退换。
四、实名制就医,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的原因,家属可持患者身份证、社保卡、确诊医院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代开药品。
五、门诊开药量
急性病不超3天,慢性病不超7天,行动不便2周,十种慢病(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肥大)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一个月的量。